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刘**及原审被告江苏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事实与理由:1.张**与刘**系合伙关系,由刘**挂靠东风公司与案外人宿迁市华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款已经诉讼调解确定总金额,华西公司已履行完毕,刘**与东风公司之间就工程款亦结算完毕。本案并无驳回起诉的事由,一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2.一审法院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未说明理由,且东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程序违法...(本文书还有1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