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彭*秀未能采用合法正确的方式处理纠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第一项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两被告人系六十五周*以上不满七十五周*...(本文书还有40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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