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林**与被告安溪县龙涓猫头水电有限公司、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安溪县龙涓猫头水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林**、林**的亲属林**于1996年6月15日和罗**、程**、叶**、钟**共同签订的《合资兴建猫头水电站协议》以及于1997年10月4日和罗**、叶**、程**、钟**(林**代)在猫头电厂董事会上共同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继续履行,并确认林**、林**拥有安溪县龙涓猫头水电有限公司的10%股权,即人民币为28万元的股权;⒉判决安溪县龙涓猫头水电有限公司、罗**立即支付给林**、林**...(本文书还有14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