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朔州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甲(刘**)乙(朔州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朔州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原审判决书[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中“刘**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兴达房地产公司交纳剩余房款11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从2014年4月29日至本判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的执行请求权。
二、刘**于2019年8月2日与朔州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朔州市兴达房...(本文书还有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