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因诉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05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诉讼委托代理人田*、孙*,被上诉人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出庭负责人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刘*,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其系长丰公司员工,并由长丰公司为其所居住的平*住户进行集资,但未提交相关集资的证据。原告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记载的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的内容是:“2019年9月23日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太行西街**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12月12日长丰公司家属委员会作出《通知》,内容是:“按照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安排,近期指挥部将对原...(本文书还有1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