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5月20日9时,刘*报案称被抢走一部手机;2019年6月28日,张某报警称被抢走手机一部,钥匙一串;2019年8月3日,王*2报案称被抢1500元;2019年8月13日庄某报案称被抢2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2019年7月26日邢某被抢背包一个,内有手机一部和化妆品;2019年1月底,徐某被抢手提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手机一部;2019年8月15日高建波报案称有人抢自己老婆包包,内有1000余元现金和卡等物;2019年3月19日元倩倩报案称被抢挎包,内有身份证、现金200元、手机一部、银行卡两张。闻*县公安局分别在2019年6月7日、7月9日、8月5日、8月15日、8月30日、10月2日决定立案侦查;夏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6日对李*被抢夺立案侦查;临汾公安局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同年4月30日对元倩倩被抢夺立案侦查。
2、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孙*1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韩*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郭*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指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9日决定刑事拘留。
3、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本文书还有4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