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诉大同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张*、大同市人民政府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上诉人大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曾居住于大同市××街,大同市第六运输公司房产证显示住户姓名张***房屋坐落府南街,备注私产58平方米。2010年8月9日,大同市人民政府发布《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郊区新旺乡红旗村实施“城中村”改造建设拆迁征地的通告》(同政发【2010】178号),原告张*案涉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于2013年4月20日被拆除。
原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告大同市人民政府未与原告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于2013年4月20日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本文书还有2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