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任*因诉右玉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9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时原告任*诉称,1998年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中,贾连生将代耕原告的“南大梁地”10.80亩,在办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变造了原告的承包地。故请求:撤销贾连生(早年已死亡,现变更户名为其母刘*玲)购买的、变造原告承包地的;并由刘*玲持有的1998年版的、空白的右玉县《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对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原告任*向该院提起包括本案在内的一系列诉讼,诉讼请求不尽相同,但实质要求解决争议相同,即确认任*在右玉县牛心堡...(本文书还有1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