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任*因诉右玉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9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时原告任*诉称,1998年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中,李*生将代耕原告的“堡门前”3.56亩土地,在办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变造了原告的承包地。故请求:依法撤销李*生购买的、变造原告承包地的、持有的、1998年版的、空**、右玉县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对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原告任*向该院提起包括本案在内的一系列诉讼,诉讼请求不尽相同,但实质要求解决争议相同,即确认任*在右玉县牛心堡乡云阳堡村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本文书还有1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