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审查期间,左权宏源公司向本院提交3份新证据:新证据1.和顺县人民法院(2015)和商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对佰裕东公司一宗土地和五处房产进行了查封。新证据2.和顺县人民法院(2015)和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拟证明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7日裁定对佰裕东公司制粉车间的苹乐牌制粉机14台、缝包打包机7台及附属设备进行了查封。新证据3.《竞买公告》网页复印件,拟证明佰裕东公司破产管理人已经对该公司财产进行了拍卖,拍卖价款由管理人掌握。
本院审查认为,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5)沙执字第852-***...(本文书还有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