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任*因诉右玉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9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时原告任*诉称,原告1981年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1985年延长十五年、2001年第二轮再延长三十年、2031年第三轮再延长三十年,共延长七十五年。邢连生将邢志全代耕原告的“张家堡子”小地1.73亩承包地与其调换,地块编码为01465,登记在自己名下,侵犯了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撤销邢连生非法购买的、非法变造原告承包地的、非法持有的、1998年版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对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原告任*向该院提起包括本案在内...(本文书还有1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