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诉被告北京香营缙阳腾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营公司)、被告北京市西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五队(以下简称西城环卫五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成效独任审理。原告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香营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西城环卫五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与香营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项请求仲裁裁决已获得支持且对方并未起诉所以当庭撤回);2、香营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1000元;3、香营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87907.5元,西城环卫五队承担连带责任;4、香营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8305.14元,西城环卫五队承担连带责任;5、香营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154.25元,西城环卫五队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香营公司,2017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终止香营公司将原告派遣至西城环卫五队担任厕所保洁员,工作地点在西城区由于被告香营公司没有将合同文本交予原告,所以原告不清楚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标准是多少,实际支付的标准是3907元/月,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个月的工资原告每天的工作时间为6:00时至22:00时,扣除包括三餐及午休时间的3小时,每天延时加班5小时。原告月休息4天(连续休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共有双休日加班117天(每天工作时长也是13小时)。对于上述平日延时及休息日加班,被告香营公司既未支付加班工资,也未安排倒休,不认可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公司所谓的《外包协议》原告根本没有见过,更没有签过字,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另,被告香营公司让直属管理原告的负责人焦**、李*(最后3个月)在每月发放工资后向原...(本文书还有8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