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北京香营缙阳腾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营公司)、被告北京市西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五队(以下简称西城环卫五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成效独任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香营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西城环卫五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香营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此项请求已获仲裁裁决支持且香营公司并未起诉,所以当庭撤回);2、被告香营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9月30日工资差额11250元;3、被告香营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延时加班工资76792.76元,被告西城环卫五队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香营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休息日加班工资70056.55元,被告西城环卫五队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香营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484.33元,被告西城区环卫五队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5日原告入职被告香营公司,2016年12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14日终止香营公司将原告派遣至西城环卫五队担任厕所保洁员,工作地点在西城区由于被告香营公司没有将合同文本交予原告,所以原告不清楚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标准是多少,实际支付的标准时3907元/月,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个月的工资2018年6月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6月、7月、9月没有上班在此期间,被告香营公司仅按照1600元左右的最低标准支付生活费,原告认为不应以此作为计算平均工资的依据,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计算原告每天的工作时间为6:00时至22:00时,扣除包括三餐及午休时间的3小时,每天延时加班5小时。原告月休息4天(连续休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共有双休日加班120天(每天工作时长也是13小时)。对于上述平日...(本文书还有8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