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邱志安饮酒后驾驶皖n×××**号**轮摩托车沿霍邱县城关镇新蓼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蓼大道与双湖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mg/***.2020年10月16日邱志安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天司鉴(2020)毒物鉴****号,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安徽省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本文书还有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