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x诉被告重庆xx燃气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法定代理人杜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重庆xx燃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x诉称,2007年9月26日,原告在潼南县xx镇小学校教室上课时,由于教室旁的天然气管道发生泄漏,致使原告吸入过量天然气,并当场昏迷。之后原告先后被送往潼南县xx镇中心卫生院、潼南县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治疗。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89215元(不含被告已垫支的医疗费)。
被告重庆xx燃气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之母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应参加诉讼,且潼南县xx镇小学校应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原告不能证明原告受伤与被告天然气泄漏有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x系潼南县xx镇小学校的在校学生。2007年9月26日上午8时许,原告在该...(本文书还有4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