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与被告刘**、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诉称,2012年7月1日,被告刘**向原告童**借款2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每月3.3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并向原告童**出具一份借据。两被告属于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有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迄今为止,被告刘**、卢*无任何还款意向。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刘**、卢*立即偿还原告童**借款2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的利息。
被告刘**、卢*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童**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一、原告童**的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童**的基本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二、被...(本文书还有1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