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民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由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9)40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以(2019)豫148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周*民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对周*民违法所得人民币1430000元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孙*2、翁*。宣判后,周*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以(2019)豫14刑终****号刑事裁定书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本院原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重新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本案延期审理,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邸玉玲、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民及其辩护人沈**、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6日至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周*民采用以车辆抵押、用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屋抵押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2人民币161万元。案发前退还18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人周*民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孙*2的陈述;3、证人翁*等人的证言;3、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未针对本案相关问题进行补充侦查。
被告人周*民辩称,自己共借过孙*2两笔钱,第一笔60万元是自己的合伙人富某所借,自己出具的借条,该笔款打到富某指定的账户上;第二笔借款50万元被扣掉7万元,自己实际到手43万元;26万元和34万元都是利息而非实际借款。
被告人周*民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贷款结清通知书、药都银行抵押贷款归还证明各一份,证明他项权证上记载2010年3月至2015年3月在工行亳州分行抵押贷款4...(本文书还有7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