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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与被告中国联合**************、中国联合**************、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牟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5-02
  •  
  • 【案例概要】

    1、验收证书1份;2、照片14份。

    被告中牟电信公司辩称:第一,出事线杆非被告中牟电信公司所有和管理,被告中牟电信公司有三根线缆覆盖在线杆上;第二,原告胡**没有驾驶资格,未采取安全驾驶措施,对自身受伤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即使在有驾驶资格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作为成年人,对于已坠落的电缆也有适当注意的义务,具有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被告中牟电信公司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被告中牟联通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第1-7组证据有异议;被告郑州移动公司、中牟电信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第1、2、4、6、7组证据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第3、5组证据以与其无关为由不发表意见;被告中牟联通公司、郑州移动公司、中牟电信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第1组证据只是通知,不能证明电缆的使用人、管理人及所有人是谁,被告郑州移动公司、中牟电信公司并认为当时电缆已经落地就不应是挂翻原告,被告中牟电信公司另认为该组证据没有显示原告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被告中牟联通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第2组证据不能证明电缆的使用人、管理人及所有人是谁,被告郑州移动公司、中牟电信公司认...(本文书还有425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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