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审理查明,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刘**之子刘*退还金**、金**、金四满现金9万元,三人对刘**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刘**的民事、刑事责任。
经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判一致。原审法院当庭组织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经本院依法审查,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刘**上诉及辩护人辩称不构成诈骗罪的问题。经查,刘**以建房为名收取金**等4人共计12万元事实清楚。刘**辩称将10万元交于靳超峰用于协调建房事宜支出了,并提交了其子刘*与靳超峰的录音作证明。本院认为,该录音不具有排他性,不予采信。理由是:1.刘**在侦查阶段未辩该款交靳超峰协调建房手续支出了,并退出了赃款;2.靳超峰称刘**交给其10万元协调建房手续,该款已退还刘**;3.刘**与靳超峰系亲戚关系,突然推翻原供述与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4.靳超峰称该10万元用于协调建房手续支出了经查不实。该录音系孤证,既不能排除造假的可能性,也与...(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