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此不采信。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华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问题,已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并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人华生公司在本案二审过程中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本文书还有3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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