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金明新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同日,被告人宋春飞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金明新的家属退赔被害人韩*某经济损失1500元,退赔被害单位甘肃洪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00元;被告人宋春飞的家属退赔被害人韩*某经济损失2000元,退赔被害单位甘肃洪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00元,均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单位的谅解。二被告人的家属均已预缴纳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明新、宋春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关于被告人宋春飞辩称其系自...(本文书还有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