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9年11月22日,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民警在白银区东***小区内将上网追逃的被告人赵*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庭审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证明该案由被害人彭*某于2010年9月13日报案至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称其两次被赵*骗取23500元。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及立案查处情况。
3、到案经过,证明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民警于2019年11月22日在白银区东***小区内将上网追逃的赵*抓获到案。
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的出生年月日等身份信息,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赵*曾因犯诈骗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刑满释放情况。
6、收条复印件,证明...(本文书还有1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