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熊**诉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吴*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孔**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昊天公司、孔**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令昊天公司返还转让款5万元,自2020年3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判令孔**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昊天公司、孔**承担。
事实与理由:熊**因从事劳务派遣工作需要,经和昊天公司及孔**商谈昊天公司整体转让事宜;谈好后,于2019年10月15日签订公司转让协议书,约定熊**需支付10万元给昊天公司股东,并于当日支付了转让款5万元;后因情况有变,导致继续转让对熊**来讲,价值不大,熊**和昊天公司、孔**商谈转让协议的处理事宜;昊天公司负责人对此事不予处理,孔...(本文书还有3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