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8日作出(2018)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后,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豫04民终****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董**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豫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豫04民再****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9)豫04民终****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19)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农商银行)...(本文书还有4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