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幸福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幸福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黑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申请再审称,本案并非确认之诉,一审法院认为确认其是否具有幸福公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其取得补偿款的前提,但其明确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一审法院超出其诉讼请求审理案件,并裁定驳回其起诉错误。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同类案件各级法院都有进行审理,幸福公司无权否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原审裁定应予撤销。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一审法院认为,于*的诉讼请求系基于村民身份的财产权益之诉,该村民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