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董**因与被上诉人左**、信阳市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董**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上诉人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上诉人信阳市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林**、董**上诉请求:1、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作出的(2020)豫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左**的诉讼请求;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左**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2月27日的“证明”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严重错误。一审审理中,双方均认可2018年12月27日的“证明”的真实性,同时该证明记载下欠左**大清包劳务费18万元,2019年1月30日,上诉人在清淮的见证下支付给左**18万元,清淮村委会并证明双方结算款为18万元。这两份证据充分证明双方已经结算,上诉人并向被上诉人支付了结算价款。所以一审法院认...(本文书还有4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