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苏州桃花坞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花坞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本案是财产损害纠纷而并非补偿安置争议,桃花坞公司在与李**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将李**的房屋拆除,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此,李**就本案提起诉讼的事由是财产损害纠纷,主张的是桃...(本文书还有44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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