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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治安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裁定书
  • 案号(2017)晋行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18-09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郝**因诉古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管理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古交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于1990年7月经原古交市劳动局、古交市教委同意,被录用为原古交市姬家庄乡联合学校的熟练工;1996年12月取得教师资格证;2001年9月被聘为古交市马兰镇联校的小学教师。2012年12月20日,被告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晋政发(2006)47号文件精神,下发古人社函(2012)44号关于原告退休的通知。原告退休后,得知和自己同样工人身份的教师却置换成教师身份。2014年9月5日,原告就其退休待遇,向古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古交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014年11月,原告就其待遇问题,以古交市教育局为被告、古交人社局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古交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然取得教师资格,并被聘到教师岗位。但由于其工人身份...(本文书还有9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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