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郝**因诉古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行政审批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古交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于1990年7月经原古交市劳动局、古交市教委同意,被录用为原古交市姬家庄乡联合学校的熟练工;1996年12月取得教师资格证;2001年9月被聘为古交市马兰镇联校的小学教师。2012年12月20日,被告根据国*(1978)104号文件和晋政发(2006)47号文件精神,下发古人社函(2012)44号关于原告退休的通知。原告退休后,得知和自己同样工人身份的教师却置换成教师身份。2014年9月5日,原告就其退休待遇,向古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古交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01...(本文书还有1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