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申*因诉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申*父亲(已故)的房屋位于山西省长治市××区。2018年12月20日,因房屋受损,申**母亲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吉安煤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2018年12月21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晋自然资公开告知【2018】17号)。2012年10月19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为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吉安煤业有限公司核发了采矿许可证。申*于2019年2月23日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为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吉安煤业有限公司核发的涉案行政许可。2019年3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受理了申**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4月29日作出晋政行复决字【2019】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申*...(本文书还有3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