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杨**,女,1981年12月**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因诉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太原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6月4日8时许,张**与杨**万柏林区西兴苑菜市××路边摆摊发生纠纷,双方相互拉住对方的双手拉扯了几下后松手,之后张**在离杨**两、三米远的地方躺倒在地。张**报警,万柏林分局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同年9月23日作出并公万不罚决字(201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张**不服,向太原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1月22日,太原市公安局作出并...(本文书还有1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