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诉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称陵川县交警大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5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并未签收《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编号x*******014的邮件,该邮件回单上的“王**”签字系伪造。再审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而原审法院却未准许。在没有进行笔迹鉴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已经收到《事故处理通知书》,程序违法。原审法院以上述伪造的邮寄回单记载日期认定营运损失时间,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法院应当就案涉车辆的营运损失向再审申请人释明是否申请鉴定,即便原审法院认为不需要鉴定,也应当综合再审申请人车辆情况、本地同行业盈利水平等多个因素对营运损失进行认定。原审法院直接依据山西省20...(本文书还有1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