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农商银行”)与被告董**、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8日作出(2018)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董**不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豫04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董**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豫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豫04民再****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州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告董**、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汝州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董**、张**、张**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薛**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共同承担另外,我方需要补充两点:第一,在原一审中,由于张**在庭审中称涉案董**的10万元贷款系张**借用董的名义所...(本文书还有5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