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收到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提交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国起置业有限公司补缴因冒用原告身份信息而造成的原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产生的滞纳金;2、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国起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初,原告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于2014年2月被被告河南国起置业有限公司冒用...(本文书还有366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