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州市汝昇租赁站诉被告汝州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张*、河南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州市汝昇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汝州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张*、河南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电子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汝州市汝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汝州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扣件28310个、钢管7898米、顶丝330根、脚手架2套、套筒303个,如判决生效十日内不能返还则按折价224136.00元赔偿;3、对第二项诉求中的物资由被告汝州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张*按租赁费每日342.308元自2020年9月1日起支付至返还或折价赔偿完毕之日止,并就未付款项自2020年9月1日起按月息1.2分支付利息至返还或赔偿完毕之日止;4、判令被告汝州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张*...(本文书还有4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