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共计19937.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2日9点多,被告陈**在郑州市××号店内,因为进货与原告发生纠纷,后被告动手向原告胸部击打一拳,造成原告胸痛呼吸困难,经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胸部外伤软组织挫伤等,住院治疗9天,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权*,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与实际情况不符,双方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原告阻拦被告正常的订货行为,并出口...(本文书还有1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