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口荣城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口荣城工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7)琼90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向被告转让案涉土地并已支付转让款104400元的事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已支付的转让款104400元系用于受让文国(2004)第w****号项下土地,而非案涉土地。首先,根据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向被告转让案涉土地并已支付转让款104400元的事实”的分析理由1,其主要认为,虽然文**(2004)第w****号项下土地存在黑白两份合同,但不排除黑合同及收条于上诉人将该土地使用证交给被上诉人时销毁的可能性,因为黑合同、收条是上诉人违法少缴税款的证据,为销毁证据而将其销毁很有可能性。一审法院就是基于这种可能性,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前提下认定被上诉人一审所提交的证据一就是案涉土地的转让合同。上诉人认为,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且完全违背被上诉人所主张的与被上诉人购地情况一样的证人符永明的证言及其持有相关材料,即符永明一审庭审中表示,“我在国土局备案的一份价款为250元每平方米的土地转让合同上的‘符永明’是我签的,但我与被告交易是按照双方签订的每平方米520元这份合同进行的,”由此清楚看出,符永明与被上诉人的情况一样,均签了黑白两份合同,且根据符永明所持有的购地材料,完全证实白合同主要用于国土局备案符永明不可能持有,符永明所持有的也是双方真正交易的黑合同,并未如一审法院所设想的可能性一样由上诉人进行销毁。因为黑合同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受让方受让土地的真实...(本文书还有7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