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上诉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上诉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张**、王**承担王**损失的全部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张**、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错误,王**提供劳务受伤时,拉岩条的工作是受张**指派,拉岩条的工具是王**提供,张**、王**应对王**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是张**雇佣的建筑工人,为张**提供劳务,并由张**结算工资,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张**承接了王****层房屋的建设工程,并指派王**在此处工作。2019年11月26日上午9点多,王**听从张**的安排,在**楼窗户旁拉窗户岩条时因绳子断裂而跌落楼下,导致腰疼伴双下肢感觉丧失,至今瘫痪在床不能动弹,生活不能自理。王**在为张**提供劳务过程中,拉岩条的工作是受张**指派的,王**家的**层**层楼房有十几个窗户,在每个小窗户上都需要混泥土构造的岩条支撑,本应当...(本文书还有5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