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余**答辩称,2014年答辩人一直在广东佛山务工并办理了暂住证,至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时主要收入来源均来自广东佛山的务工收入,并向法庭提交了居住证、务工期间流水,以及在广东佛山因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足以证明答辩人长期在广东佛山务工的事实;答辩人的误工天数是根据实际的住院天数以及医嘱的全休天数计算出来的,且答辩人因此受伤的误工天数远远不止181天。
被上诉人刘**未答辩。
被上诉人任**未答辩。
被上诉人太阳升镇政府未答辩。
余**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四被告在扣除原告自身责任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0,384元,其中后续治疗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252,396元、误工费29,141元、护理费10,370元、营养费3,050元、住院伙食补助3,050元、交通食宿费2,000元、鉴定费3,300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本文书还有3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