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峰公司)与被告霍邱县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潘*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旭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涂**,潘*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刻支付原告工程款1929978.1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5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付至本息结清);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中标承建“霍邱县潘*乡村庄整治ii标段”工程,并与潘*镇政府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工程中标价2101968元,工期90日历天。工程于2013年3月1日开工,2013年5月30日竣工,原告按合同要求及时全面地履行了施工任务,并通过竣工验收。2013年8月,我公司编制完成了竣工结算,经现场业主、监理签字认可,工程结算价3819978.11元。2013年底潘*镇政府委托了霍邱建安造价事务所对本标段工程进行了竣工审计。审计期间,工作人员多次同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人员到现场进行计量认证,认可我方的结算造价。但审计单位以工程结算造价多出合同价为由,不给予审计,造...(本文书还有4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