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祝**,男,1953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江*省南京市白下区。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三亚金中海国际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海公司)、南京泰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发公司)、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华融公司、金中海公司、泰发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立即停止对王**购买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确认案涉房产归王**所有,金中海公司立即协助和配合王**办理案涉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华融公司、金中海公司、泰发公司、祝**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王**以其已付清房款并实际占有案涉房产为由主张对抗华融公司的抵押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2018年2月19日,王**与金中海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购买案涉房产,王**向金中海公司支付全部房款641万元,金中海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到房款641万元,金中海公司出具交房通知书并为王**办理了入住手续,案涉房产为王**唯一住房。因金中海公司隐瞒将案涉房产抵押的事实,没有与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涉房产是用来居住的商品房,王...(本文书还有5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