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三亚金中海国际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海公司)、一审第三人南京泰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发公司)、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钱**、被上诉人华融公司、金中海公司、一审第三人泰发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华融公司、金中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审理查明部分存在如下事实认定错误。首先,2017年2月7日钱**与金中海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第一款显示的总价8100119元并非案涉房产的实际购房总价。钱**购买案涉房产时双方约定的实际购房总价是398万元,协议显示的购房总价是金中海公司采取的销售手段。应结合金中海公司开具的购房发票认定购房总价为398万元。协议签订后钱**已按照约定付清购房款,钱**通过母亲××霞的账户转账397万元,剩余1万元系购房定金,签订协议时已支付给金中海公司。其次,钱**一审时提交了《交房通知书》、物业管理缴费票据、燃气开户收据、水电费缴费票据,证明已经入住并合法占有案涉房产。此外钱**还提供了杭州市(父母居住地)及三亚市的无房证明,证明钱**在父母居住地及三亚市均没有房产。钱**购买案...(本文书还有5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