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郭**、唐**因与被上诉人李**、刘**、刘**、刘**、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20)内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郭**、唐**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刘**、刘**、刘**、刘**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虽然将案由改变为追偿权纠纷,但仍然以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1.本案通过多次审理,双方均认可和承认的事实是唐**和唐**向刘*出具的借据的款项,刘*并未实际向唐**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2.针对三方协议,李*出庭作证证实,由刘*担保的向赤峰市汇鑫通银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的实际贷款人是李*,并非唐**,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原审法院予以采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借人为汇鑫公司,借款人为李*,担保人为刘*,三方协议中,唐**不具备签署资格,即使署名了,不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李**、刘**、刘**...(本文书还有5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