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与被告郐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31日、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被告郐振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84880元;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53243元;3.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因资金周*困难,于2006年至2010年陆陆续续向我借款384880元,并每笔都出具借条一张,截止2017年8月15日共欠本金加利息538123元,经我多次催要该笔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郐振华辩称,本案中我方与原告之间的借款事实不存在,我方虽出具了借条,但没有收到借款,利息也不存在。2003年向原告的借款,截止2014年借款本金和利息已经偿还完毕,双方之间已经没有借贷关系。相关的鉴定报告也存在瑕疵。我方申请法院调取相关...(本文书还有3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