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马**、马彦辉诉被告王*、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晁*、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豆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15年7月12日10时50分许,被告王*驾驶豫l×××××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漯公路西华县逍遥镇白十路口,与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以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华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王*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肇事车辆在第三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交通食宿费、鉴定费、财产损失、施救费、停车费等共计30万元。庭审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为250579.74元。
被告王*辩称:1、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责任划分有异议,我方驾驶的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没有违法行为,张某私自驾驶车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本文书还有4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