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归**原告款2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28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原告将200000元转账给被告,被告收到款项后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款经催要,一直未还。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陈**辩称:借款是事实,未约定利息,被告已还款2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8日...(本文书还有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