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男,1981年10月**日出生,汉族,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王琦因与被上诉人赵*、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0)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琦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何**偿还涉案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何**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王琦从未向被上诉人借款,只是在借据上担保人处加盖了赤峰九鼎华峰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案涉借款提供担保。被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何**系朋友关系,何**向赵*借款30万元并现金给付,何**在收到借款后,其本人及其妻子吴*共同按月偿还赵*借款利息。这一点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赵*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银行流水)可以看出,偿还利息的只有何**、吴*,上诉人从未向赵*支付过利息。如果案涉借款由上诉人所借,那么为什么何**及其妻子吴*要偿还借款利息呢?这是不符合常理的...(本文书还有2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