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下称哈尔滨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9月5日,郭*收到违章通知手机短信,确认其驾驶的黑a×××**号小型汽车于2019年8月29日在哈尔滨鸿运路××段,不按规定停车。郭*于2019年9月17日向哈尔滨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案涉违章通知,纠正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违法确认行为。哈尔滨市政府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哈政复不〔2019〕2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案涉违停告知短信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现涉嫌违法停车行为后实施的行政管理告知行为,不具有强制效力,该行为本身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还需依赖后续行政处罚行为,故决定对郭*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2019...(本文书还有2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