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一审被告鹤岗市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后,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法庭调查的方式审理本案。上诉人金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被上诉人叶**,一审被告春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叶**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叶**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楼房一直未经竣工验收,属于未完工程,叶**交付工程时尚有未完工程,因此金宁公司又将其未完成工程交给其他公司继续施工,并支出了工程款,这部分额外支出的工程款,应由叶**承担。2.案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直没有进行最终的核算,双方的工程款最终数额一直没有确定,金宁公司未给叶**出具任何结算文书,叶**也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欠付工程款的事实。3.金宁公司举示的证据一和证据三却可以证明叶**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尚未在双方工程款中结算。
叶**辩称,坚持其在一审的起诉意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金宁公司、春祥公司给付工程款13,250,097.85元;2.金宁公司、春祥公司给付违约金2,650,019.4元;3.金宁公司、春祥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共同给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15,90...(本文书还有5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