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7日起按约定月利率千分之三计至2018年9月17日止;从2018年9月18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六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7日,被告以投资心意食品厂为由,向原告借款315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到期还清,若到期未还清则按月利率千分之六给付逾期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逾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
被告潘**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从2016年3月起,被告以经营心意食品厂为由,陆**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汇款、转账方...(本文书还有1316字未显示)